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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体系

来源: 时间:2006-11-30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刘响东 蔡俊 顾安

  信托是一种法律结构,在金融领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正在并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促进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转化,缓解金融风险向银行过度集中的压力。目前金融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自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和金融有关的信托业务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财富的管理中日益扮演重要角色。随着信托产品数量日益增多,为方便投资者认知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方便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监管体系、促使信托公司走可持续集约经营道路,建立清晰全面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日显重要。对信托业务传统的分类有:按投资人个数分单一和集合类;按资金投资行业领域分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委托人对受托人在财产管理中的授权不同分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类;按信托财产运用手段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购买受益权加回购的结构性信托等,但都没从信托运用在金融领域后的金融特征出发,难以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

  本文试图从金融的分析视角对当前信托公司开展的和金融有关的信托业务进行分析,搭建可行的分类框架,为业界理清业务模式和监管层出台更为切实可行的规管文件提供一种参照系。

  当前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信托公司是一类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分类目前没有权威的方法,监管机构、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各有标准。传统的分类方法有按投资人个数不同分单一和集合类;按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同分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按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行使权利不同分委托人指定类和受托人代定类;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领域分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购买加回购结构化信托等。

  这几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来源与运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对监管层而言,这些分类方法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区分信托业务的金融特性,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其服从和满足相应市场、监管规则是不同的,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分类方法都没从信托产生的原始节点出发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区别,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无法准确描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收益风险特征,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由于受托人在各信托计划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信托资金运用的性质千差万别,投资者无法根据标准化分类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基本特征,于是将信托计划风险和发行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信用等同考虑。

  2、监管机构监管所依据的监管文件和信托公司业务特征不匹配,监管找不到关键症结。比如指定和代定的边界在哪里没有准确定义,信托公司展业时无所适从。用资产管理类市场与监管规则来衡量约束具有基础金融产品融资服务特点的行为,显然会发生监管行为错位以至无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作为正确判断和监管选择。

  3、不利于信托业务模式及时总结归纳、信托产品结构、监管、业务模式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规模化。因此,有必要从引导信托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设计具有本质性、针对性、概况性、前瞻性的分类框架。

  信托公司金融业务的分类框架

  (一)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的方法论

  本文分类方法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金融特征出发,以信托公司展业时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和委托代理关系为依据,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时的利益取向不同对信托业务进行粗线条划分。

  我们可以从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服务链开始分析,链条的左端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未消费完的可投资资产;链条的右端是吸收社会资金以进行社会生产的实体经济。各类金融机构一般在这个链条的某一点、某一段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或有防火墙隔离的不同部门,以不同的业务规则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完成业务。在服务链的左半部分是财富所有者的代理人,为财富增值寻找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服务链的右半部分是资金使用方的代理人,为融资方设计金融产品并出售获取资金。在链条中还有从事促进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中间人衍生服务(见图1)。这三类角色由于利益取向不同适用的准入资格、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方法。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框架和信托公司职能分析

  根据业务实践和思考总结,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类(见表1):

  1、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是指以资金(或资产)盈余方的财富管理需求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主要为寻求信托财产的保值或增值而进行管理,资金信托多以金融产品为投资标的,多采用以分散化投资和资产配置为手段的管理方法。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一般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收取信托报酬。

  2、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要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向是信托成立时已经事先指定的特定公司或项目的管理方法也不同。

  3、中间信托:是指非以财富增值为目的,也非为特定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为目的,而是发挥信托制度的平台优势,由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纯粹事务管理服务的业务;例如职工持股信托,股份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 

  其他围绕以上三类业务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业务非信托公司可专营和随业务发展无法以以上三类划分的新业务可归为其他类。

  以上三类业务的完成需要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根据业务节点的不同可以分解为若干角色(见表2)。

  金融服务领域专业分工日趋精细,业务外包日趋普遍,除了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全部的工作,需要会同社会外部金融服务资源共同参与。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也可分为三大类: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中采用,即所谓主动管理模式;

  纯粹受托人: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即所谓被动管理模式;

  受托人+其他角色: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

  此种分类方法是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如何发挥直接投融资功能的独特优势,以在混业趋势和全球化趋势下信托公司可涉足业务领域为立足点进行的分类,有利于从最根本节点把握信托业务实质。

  从目前绝大部分信托产品的特征看,信托公司似乎横跨整个金融服务链通过信托计划将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直接联系起来,是彻底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但仔细分析可发现绝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是以资金需求方为业务触发点,基本为融资方设计融资方案,然后通过信托计划直接私募出售给资金所有者,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并自身作为承销机构作营销。从利益取向上看基本上是融资方的利益代理人,从事的是公司金融和投资银行业务。内部组织架构和项目决策机制基本都是围绕项目展开。而监管机构似乎在作为保护资金所有方利益的代理人,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制衡信托公司,使信托产品尽量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发现作为投资者代理人的财富管理业务缺失使信托市场缺乏内生的生态平衡机制。因此应当将信托公司业务按其承担角色不同分类,并建立内部的包括防火墙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和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立,适用完全不同的准入、决策程序和风险措施。允许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自身和其他信托公司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并对外开发其他投资标的。对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初期应仅限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个人应通过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此类信托计划。

  分类框架对监管制度建设

  和行业发展两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为有效监管建立参照系

  目前所有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文件都是按照参照国际惯例来拟订。国际上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以投资信托为主,相应的法规都是要求受托人如何勤勉尽责做好受托人和谨慎投资管理人,即分类框架中的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信托)。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类别和国际上不一样,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和独特的金融体系,信托公司实际上在从事直接金融的所有三类业务,以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的思路来规管具有以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难免出现药不对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是针对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在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中用此类标准区分和制定监管政策逻辑上不顺。例如某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由于项目确定按理应属指定方式,但项目和融资方式又是受托人推荐和设计的,受托人似乎又有代定的嫌疑,无法按一个统一标准衡量。

  2、私募的定位和公募的要求相矛盾: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的发行实际是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产品特征不同需要募集手段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由于对信托产品没有科学的分类,虽然目前信托产品是作为私募产品定位,但监管机构却选择最稳妥安全的公募监管标准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分类监管的激励监管体系无法建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由于没有从业务角度出发,很难将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规模做得大的公司和财富管理类信托规模不大但收益率高的公司在同一标准下比较。专注于一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和综合经营三类业务的公司也无法在统一标准下比较。

  4、产品无法标准化: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千差万别,无基本规律可寻,信托产品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基本分类框架的缺失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集约经营。

  因此,监管层有必要以三大业务分类为坐标系,重新梳理规管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各类业务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作明确的定义。比如可以把出台的规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文件整合,按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标准出台“金融产品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比较成熟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按金融产品发行的监管标准出台相应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指引”。对中间类业务信托公司纯粹提供平台和法律结构服务的业务出台“保管类信托业务指引”等。

  其次,对各信托公司从事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比如以基础金融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普遍授予资格,但对高风险权益类和衍生证券类投资业务区别准入。对有银行担保的成熟模式项目融资普遍授予资格,但对证券化、动产质押信托融资、证券融资等新业务区别准入。

  最后,对不同类别信托业务建立不同标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从业人员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有利于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托公司走上集约经营之路

  将信托业务作如上的基本分类并在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差别管理制度后,信托公司即可以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类别进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内部制度建设、决策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配套改革。

  在产品线上也可以分三类设计标准化的产品体系。每一大类产品由于其基础共性,则可以在法律框架、定价体系、投资者群体、参与机构制衡机制等方面形成标准化框架。利于项目人员把握风险要点、利于评审决策机构评估决策、利于投资者认识产品收益风险特征作出投资决策,节约信托公司业务开发成本,促使信托公司业务走上规模化集约经营道路。
 
 
(xintuo摘自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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